dsC14_1012从微信圈获如下信息(附于文末),看来不是假的消息。笔者没有时间去追溯真假。但一个月前笔者乘高铁南下,途中确实听到列车反复广播 某旅客因病患紧急求救,希望医务工作者见义勇为,出手相救。之后,直至该次车的终点,没有是否有人出手,该旅客是否得救或未得救的消息。当时笔者曾对同伴 说,谁敢贸然出手,万一扣个非法行医的帽子怎么办?所以看到微信圈这消息第一反应就是”不幸真有此事发生了”,按捺不住想以此为例谈谈依法治国治社会之难 点,因此隐去有关具体机构名和人名,代以字母,原文附后,先谈有关法理的问题。。(1)列车有卫生室,没有依法注册的医疗机构。作为全权承运人,列车有详 尽的旅客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,但对于旅客的人权利缺语焉不详,例如此例,如李q不出手相救,产妇分娩发生危险,列车有无责任?现旅客因为列车上发生的紧急 情况而遭受损失,列车有无连带责任?(2)李q是应列车广播而行动的,按民事诉讼法列车是邀约方,李不是擅自行医,而是紧急状态的紧急行动,此类情形是否 应该援引见义勇为的法律和社会良俗?(3)假设是在马路而非列车上,有一过路医生应患者要求(患者清醒)或主动出手帮助(患者因紧急情况失去民事能力又无 家属在身边)却回天不成(例如的心脏病昏迷耽搁了黄金几十秒),法院又该如何判?(4)所有这些都是复杂的多因素事件,其处理不仅要依法,还要遵循社会良 俗,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常运转,处理不当就会事与愿违。这没有简单的答案,(5)诚盼有关权力部门主动研究、妥善处理,为医疗卫生界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依 法治国的决定创造出各方满意的人新经验新案例。。。微信圈消息如下,当事人名和机构名已隐去,并略有删节。。。李q,女,h省人,b大学医学部博士研究 生,妇产科执业医师,执业地点b大学第x医院。 2014年1月21日,李q从上海乘坐火车到北京,刚上车,列车广播有一孕妇急产,需要妇产科医生帮助。李q医生毫不犹豫地跑到孕妇身边,帮助孕妇生产, 胎儿产下后,李q还陪同孕妇和胎儿到了n市某区级医院。胎儿被送到监护室后,被诊断为羊水吸入性肺炎,前后住院治疗了40多天。孕妇家属不仅没有感谢李 q,还将李q扣下,并且把李q告到了n市y区人民法院。该法院审理后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,认定李芊非法行医,导致胎儿吸入性肺炎,赔偿新 生儿住院费用和家属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361.59元。李q不服,上诉至n市中级人民法院。n中院审理后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李q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质问法官:“是不是医生离开医院就不可以救人了?”|法官的回答是:“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,在执业地点之外的行医即 是非法,需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。”律师再次质问:“在紧急的特殊情况下,医生在大街上遇见急救病人,是否应当放弃良心,不予施救?”法官回答:“法律面 前没有特殊。” 我们不能责怪法官,法官的回答没有错。我们也无法责怪孕妇和家属,人家也是在利用法律。错的是。。。 我的心哇凉哇凉,作为一名医生,我们改变不了。。。我们就必须改变自己。以后出了医院的大门口,我们就不再是医生了。大街上血流成河,也与我们无关了,因 为法官都说,在执业地点之外行医就是非法行医,需要承担责任。这个责任我们承担不了。 6月23日二审公告后,李q不服,重新申请行政复议。但是,南京市卫生局、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,都无人应答。 如果我们有良心,就为李q医生叫好,为李q转起来。 发自 iPad by 263企业邮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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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经允许不得转载:慧康网 » 2014-11-12 17:34 【原创】 李q冤不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