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置顶】 2013-06-18 08:45 【转载】 言之有理,道出我国社会建设的缺项。

一篇对社情的冷静剖析,道出我国社会建设的缺项,言之有理,原载http://zhifeng99.home.news.cn/blog/a/01010042E

文/知风

经侦查,7日发生在福建省厦门市的公交车纵火致多人死伤案件告破。犯罪嫌疑人陈水总被当场烧死。(6月9日《新京报》)

犯 罪嫌疑人陈水总被当场烧死,让这起恶性案件告破后,连如何惩罚罪犯的过程都省略了。但是,这起并非安全生产问题的严重刑事案件,因涉及到的犯罪嫌疑人的犯 罪因素和犯罪动机,引发了舆论的各种反响。有媒体呼吁“无论持什么立场的人,都应同声谴责这起杀戮和做这件事的人。”这几乎是社会的基本共识,而“要让任 何想通过这种极端手段报复社会的人清楚,他们是多么孤立!他们只能下地狱!”就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了,因为,干这丧心病狂之事的人,本来是预备好下地狱 的。

对 于这种既失去了理智,又穷凶极恶之徒,已经无法从法律和道德上唤醒其灵魂。因此,谴责和声讨可能无济于事。无论道德层面关于对生命的敬畏,还是法律对犯罪 后果的威慑力,对这种亡命之徒都已经失去了“药效”。那么,笔者说出这些“消极”之词,是否认为对这样的恶性案件“无药可治”?绝不是!本文的目的,就是 担心此案随着“告破”、“结案”,像有些偶发案件一样,翻过这一页就当尘埃落定,大功告成。笔者以为,厦门公交起火案,结案后更应反思。

在 有关陈水总“身世”的新闻碎片中不难看出,他对社会的仇恨与他的生活遭遇有关。据说“陈水总之前曾领过低保,后来外出打工低保被取消,他因此上访”;又因 他“到了60岁退休年龄,想办理医保、社保等社会保障,但辖区的中华派出所将陈水总的年龄少写了一岁,不予办理”,使他产生了“今天总算明白衙役猛如虎的 含义”的怨意。虽然这些在弱势群体中或多或少存在的怨气,不能视为走向极端的必然,但当由此引起的极端行为发生时,就不得不反思如何避免和消解这种怨气。 就事论事地说,在“陈水总思想负担很重,在派出所、市信访办等多个部门寻求解决,但跑了22次派出所都没办成”的过程中,哪怕受到几次热情接待,而不是 “总被推来推去,没有人给办理”,结果可能就不是这样了。

那 么,对有求于政府部门的社会弱势群体,相关部门的人员给一张好脸,做一个举手之劳很难么?需要很大的成本么?即使不在职责之内,给一个走投无路的求助者指 一个相关的路径,或利用部门间的便利做一些联络,给求助者一个希望,又有什么不可以呢?这些仅仅有关人性化的公共服务,却在不知不觉的冷漠和怠慢中,消解 着社会的温暖,平添了不良社会情绪。事实上,人们在不少社会服务窗口,都遇到过冷脸,遭到过推辞或拒绝。有些公务人员,更把弱势群体看成得罪的起的弱者。 殊不知,这些看似微妙的伤害,都是积怨的因素,而爱恨情仇从来就在人类的感情因子之中,只是由此引起的量变和质变的不同而已。只要换位思考,就不难体会其 中的道理。

说 这些,丝毫没有为罪犯开脱之意,而是当这样的“质变”事实上已经发生时,就不得不反思这种“质变”产生的客观原因,从而思考如何去避免。实际上,从一些有 关“实名制”的构想和措施中,已经反映出对类似问题的警觉,说明是意识到了某些社会隐患的。那么,为何要把手段用在预防的末端而不做事前的纾解?我们有一 支庞大的公务员队伍,但在提供的公共服务上还不尽人意。其中,不要说主动纾解矛盾,有些连本分工作都还欠缺。因此,对厦门公交车纵火案,在强烈谴责任何针 对无辜民众的暴力行为的同时,社会应建立和健全对弱势群体的关爱机制,提升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。这才是厦门公交起火案结案后应有的反思。

相关新闻链接:http://epaper.bjnews.com.cn/html/2013-06/09/content_438497.htm?div=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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