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国大法官在纠结啥?世俗平等尊严与宗教、社会合理性的矛盾,请看 Zaobao叶鹏飞: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关键战役
叶鹏飞
2015年05月0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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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视角
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4月28日开始听取同性恋者是否有权结婚的辩论。案件涉及两个议题: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法律权利,以及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符合伦理——后者虽然不是最高法院的权责,却是大法官判决时所无法回避的考量,也是其判决影响最关键的所在。
虽然美国民意已经转向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——从2004年马萨诸塞州首先承认同性婚姻始,至今同性婚姻在37州已经合法——然而在剩余的13州,同性婚姻非但仍然不合法,这些州的法律也不承认在其他州合法结婚的同性伴侣的合法身份。这造成了同性伴侣面对医疗、保险、领养、财产继承等一系列的法律障碍。
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一派,从基本人权立论,提出“婚姻平等”(marriage equality)的口号,认为同性恋者应当与普通人一样,享有美国宪法所赋予的人权。反对的一派多是基督教会,他们以《圣经》认定同性恋为罪恶立论,强调同性婚姻违背上帝旨意。由于美国年轻一代的观念越来越世俗化,宗教的说服力对他们也越来越无力。因此基于“平等”这一高尚理念的同性婚姻,日益为社会主流所接受,也就不足为奇了。
最高法院此前已经就这个课题做出相关判决。在2013年的判决中,法院推翻了加州政府禁止同性婚姻的做法,但是没有就加州政府是否违宪的问题做出裁决。同一年,法院也裁定联邦政府的《婚姻保护法》违宪。该法规定婚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,但法院认为这侵犯了州的立法权——如果州政府承认同性婚姻,联邦政府必须尊重。
在4月28日长达两个半小时的辩论中,最高法院听取了双方辩论,以便在6月公布判决,决定州政府禁止同性婚姻是否违宪,以及是否应该承认在其他州合法结婚的伴侣。尽管最新的民调显示,超过六成的美国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,不少舆论也呼吁最高法院“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”,但从九名大法官在辩论时的提问和发言观察,最高法院的态度显得非常谨慎。
2013年的那两次判决,都是以五票对四票的少数通过,反映自由派和保守派大法官之间势均力敌。这场堪称世纪审判的案件,无疑会加深两种立场之间的博弈;而且,在违宪与否的认定之外,大法官也无法避免要考虑判决的深远文化影响。这可以从首席大法官罗伯茨(John Roberts)的发言中窥见一斑。他形容同性恋者在争取的,并非只是要加入婚姻这个文明社会的制度,而是要改变这个制度男女结合的本质。
被视为可能最终决定判决的游离票,掌握在大法官肯尼迪(Anthony Kennedy)手中。一方面,肯尼迪对同性恋者的诉求表示了同情与理解。他指出,同性婚姻合法化除了法律意义外,也赋予同性恋者作为人的尊严。另一方面,肯尼迪也警告,传统婚姻制度在各文明已经存在数千年,最高法院因此不能自以为是地轻率下判断。
立场保守的《福布斯》杂志在其中文网的一篇文章,就揭示了同性婚姻判决的文化意义。文章的标题问:“若同性婚姻意义重大,为何东亚国家望而却步?”文章认为,能够生养子女的婚姻制度不只是两人相爱而已,更关系到人类社会的价值与信仰。这又涉及到个人与集体的权利义务关系。因此,虽然远隔重洋,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辩论,还是值得关注。
作者是本报高级评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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